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疑内容按时间分类,可分为开标前和开标后的质疑。
开标前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倾向性、排他性的,如资格条件、采购要求、评分规则等;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无关;采购方法不当;注册、保证金缴纳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其中,对采购项目的质疑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导致供应商不能正常参与采购项目,或者不能公平参与采购项目,占总质疑的绝大多数。
开标后提出的问题,大多是针对中标人的虚假响应、评标现场的违法行为或者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采购人员和招标机构要么忽视供应商的要求,要么因为他们在处理质疑方面经验不足而过于紧张。但其实竞价挑战未必是坏事。质疑既是投标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也是采购项目第三方监督的体现。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投标人的查询发现招标项目存在问题的,也可以及时发布补正公告,既不影响采购项目的正常开展,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广受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询价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电话号码;质疑项目名称和编号;具体明确的问题以及与问题相关的要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质疑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但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不符合94号令第十二条的质疑函也应该收到。这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会遇到供应商被故意质疑、质疑身份不符合规定、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当场拒绝供应商质疑函,不留下任何书面证明,会有很多法律风险。
其次,一些质疑供应商之所以提出质疑,是因为对没有中标的结果不满。虽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明知其提供的查询函不符合规定,但当面拒绝查询函容易激化矛盾。有些情况下,一些质疑供应商甚至不走质疑程序,而是直接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写举报信,在网上发帖制造舆论等。使原本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增加了处理成本,影响了工作效率,甚至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即使质疑函不符合相关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应接收并进行相关登记,保留书面材料,以方便事态升级后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同时,尽量调查处理质疑事项,解答质疑者,化解质疑者的矛盾。
1.采购文件导致供应商无法正常参与项目。例如,采购文件中列出的资格和实质性要求与供应商履行项目合同完全无关。
2.质疑审查现场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查阅审查材料和监控录像,以确定此类疑点。
3.质疑中标人虚假投标。对于此类疑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及时与中标人沟通,并通过双方列出的证明材料进行识别。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由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行政调查权,对问题的核实只能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过程资料和提问者提供的材料进行。
因此,在回答投标人的询问时,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尽量列举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投标人信服。